通知公告

工伤保险相关业务办理流程

工伤保险相关业务办理流程

 

一、伤亡事故报告

发生工伤事故职工所在二级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2日内派专人联系人事处李钦老师进行网上申报。

申报时需携带以下资料:事故现场职工受伤害情况的电子版照片2张、记录当时情况的视频一份(20秒以内)、能够证明工伤性质的监控视频(联系保卫处调取)一份。

二、工伤认定

发生工伤事故职工所在二级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0日内派专人联系人事处李钦老师并向沙区人社局社会保险科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逾期未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有关费用社保工伤基金不予承担。

工伤认定需提交以下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需要用人单位填意见签字盖章);

2.伤者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3.伤者病历资料复印件;

4.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表、工作证、仲裁文书、法院判决文书等,提供其中一件即可);

5.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到校办领取);

6.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

7.伤者全身照(用手机照相A4打印一份);

注意以下材料按情况提供:

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交: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居住证明;

3.考勤记录;

4.上下班路线图等。

工伤死亡的需要提供:

1.死者家属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

2.法医学死亡证明;

3.抢救记录;

4.报警记录等。

三、工伤职工就医

(一)就医医院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应到重庆市各级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诊,情况紧急时可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伤情稳定后转至协议医院继续治疗。完成工伤认定的参保工伤职工,按照规范用卡流程持社会保障卡在协议机构可直接联网结算。重庆市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名单可通过“重庆人社”APP的“办事”—“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查询”功能查询。

(二)异地就医

1.长期派驻市外工作或者居住在市外的工伤职工需要就医时,填写《重庆市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表1),携带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办理。需指定1~2家居住地县级以上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申请满一年后,可更换其他县级以上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

2.参保职工在市外发生工伤,填写《重庆市工伤职工异地工伤就医申报表》(表2),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办理。应优先选择事故发生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并待伤情稳定后转回市内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继续治疗。如在四川省各级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的,因已实现川渝两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互认,无需申请。

(三)转诊转院(含职业病)申请

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转往市级或者市内非参保地区县(自治县)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或转往市外就医的,填写《重庆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含职业病)申请表》(表3)。

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审核工伤职工填写的申请表内容,并提出诊断意见,符合条件的,录入工伤保险辅助系统,向工伤职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诊转院(含职业病)确认申请;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返还所有资料并告知理由。

(四)康复治疗申请

工伤职工需要进行身体机能、心理康复或职业训练的,且经协议康复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工伤康复治疗的,由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康复申请,填写《重庆市工伤职工康复治疗申请表》(表4—1)。

工伤保险协议康复机构审核工伤职工填写的申请表内容,并提出治疗建议,符合条件的,录入工伤保险辅助系统,向工伤职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康复确认申请;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返还所有资料并告知理由。

工伤康复治疗的时间需要延长时,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提出申请,工伤保险协议康复机构提出意见,填写《重庆市工伤职工康复治疗方案》(表4—2),或对已入院康复治疗但需要延长康复治疗期的工伤职工,填写《重庆市工伤职工康复治疗期延长申请表》(表4—3),同时进行康复评定,提出诊断意见(原因),确定康复治疗(延期)时间,录入工伤保险辅助系统,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康复治疗方案或治疗期延期需确认的信息。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返还所有资料并告知理由。

对是否有必要进行康复治疗存在争议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结果进行办理。

(五)辅助器具配置申请

工伤职工认为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向参保地区县(自治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

工伤职工收到予以配置的确认结论后,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向参保地区县(自治县)社保经办机构提出配置辅助器具申请,并填写《重庆市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核付申请表》(表5),区县(自治县)社保经办机构向工伤职工出具《重庆市工伤保险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告知书》,并告知以下事项:

(一)工伤职工应当到协议机构进行配置;

(二)确认配置的辅助器具最高支付限额和最低使用年限;

(三)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超目录或者超出限额部分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辅助器具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向参保地区县(自治县)社保经办机构提出配置辅助器具申请,并填写《重庆市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核付申请表》(表5)。

工伤职工因伤情发生变化,需要更换主要部件或者配置新的辅助器具的,可向参保地区县(自治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提出确认申请,经确认后,填写《重庆市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核付申请表》(表5)进行申请。

(六)旧伤复发申请

工伤职工因工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填写《重庆市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表6)。

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审核由工伤职工填写的申请表内容,并提出诊断意见,符合条件的,录入工伤保险辅助系统,向工伤职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旧伤复发申请;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返还所有资料并告知理由。

对是否旧伤复发存在争议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结果进行办理。

四、工伤保险待遇申领

(一)申报医疗费、补助费

参保工伤职工在工伤认定前治疗工伤等未联网结算的医疗费,需要手工报销的,填写《重庆市工伤保险医疗(康复)待遇申请表》(表7),并提供:

1.申请人或领待人的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查验原件;

2.《认定工伤决定书》(系统无法获取的情况下);

3.申报门诊医疗费用的:门诊医疗费用发票原件、与发票日期对应的门诊病历、与发票对应的门诊费用清单、门诊检查报告单或门诊处方笺;

4.申报住院医疗费用的: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与发票对应的住院医疗费用清单、加盖医院鲜章的住院病历;

5.在市外发生工伤并在异地就医的,需提供《重庆市工伤职工异地工伤就医申报表》(系统无法获取的情况下);

6.居住在市外的工伤职工在居住地就医的,需提供《重庆市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系统无法获取的情况下);

7.因旧伤复发就医的,需提供《重庆市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申请表》(系统无法获取的情况下);

8.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申请所产生的交通、食宿费用的,需提供:经批准同意的《重庆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系统无法获取的情况下)、往返交通、住宿费用票据原件;

9.涉及第三人责任的,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1)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需提供相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

(2)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资料;

(3)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需提供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等证明资料。

10.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检查(确认)费用的,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费发票原件、检查费发票原件、《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系统无法获取的情况下);

(二)申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伤残一至十级的,填写《重庆市工伤保险伤残、工亡待遇申请表》(表8),准确填写工伤职工(待遇领取人)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信息,并提供:

1.申请人或领待人的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查验原件;

2.《认定工伤决定书》(系统无法获取的情况下);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系统无法获取的情况下)。

(三)申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伤残等级为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填写《重庆市工伤保险伤残、工亡待遇申请表》(表8),准确填写工伤职工(待遇领取人)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信息,并提供:

1.申请人或领待人的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查验原件;

2.《认定工伤决定书》(系统无法获取的情况下);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系统无法获取的情况下)。

4.具有本人签章、单位公章的解除劳动合同书或者法律文书,属于公务员(参公单位在编人员)工伤后从机关和参公单位离开的,需提供干部权限管理部门出具的正式文件,查验原件。

(四)申报工亡待遇及供养亲属抚恤金

参保职工因工死亡或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的;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申领丧葬补助金的,填写《重庆市工伤保险伤残、工亡待遇申请表》(表8)。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填写《重庆市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申报表》(表9),准确填写工伤职工(待遇领取人)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信息,并提供:

1.申请人或领待人的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查验原件;

2.《认定工伤决定书》(系统无法获取的情况下);

3.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系统无法获取的情况下);

4.属于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其供养亲属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由用人单位或亲属出具的书面申请;

5.工亡认定结论或工伤职工死亡证明原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殓葬证、因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法院宣告死亡的生效判决书、我国驻境外使领事馆出具的中文版死亡证明等材料之一);

6.工亡职工的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需支付本人账户的,提供工伤(亡)职工本人社保卡或银行卡原件(非必要,系统获取本人账户信息,不能获取的提供原件),也可支付工伤职工近亲属共同指定的一个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提供公证材料;

7.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和目前在校就读的供养亲属,填写《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不适用告知承诺的失信人员,需提供相应证明资料(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8.证明供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或公证机关、司法机关出具的公证书,收养法律文书,孤儿、孤寡老人材料,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无法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核验的需查验原件);

9.委托近亲属代理的,提供委托书。

五、工伤保险待遇变更

(一)工伤人员待遇变更

伤残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不再具备享受工伤待遇条件,停止工伤待遇或对待遇享受资格停止后又具备享受资格,恢复工伤待遇的,填写《重庆市工伤保险待遇变更表》(表10),并提供:

1.申请人或领待人的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查验原件;

2.恢复待遇提供相关资格认证资料(系统无法获取资格认证结果的情况下)。

(二)供养亲属待遇变更

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不再具备享受工伤待遇条件,停止工伤待遇的,或停止工伤待遇后又具备享受资格,恢复工伤待遇的,填写《重庆市工伤保险待遇变更表》(表10),并提供:

1.申请人或领待人的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查验原件;

2.恢复待遇提供相关资格认证资料(系统无法获取资格认证结果的情况下)。

六、工伤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

工伤保险待遇发放账户(包括供养亲属待遇发放账户)信息发生变更的,填写《重庆市工伤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表》(表11),并提供:

1.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查验原件;

2.待遇领取人变更后的开通了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查验原件。

涉及到工伤就医和费用问题的,可以联系沙区社保局工伤待遇科进行咨询,联系电话:61719295

 

 

 

 

 

 

 

附件:

1.重庆市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表1)

2.重庆市工伤职工异地工伤就医申报表(表2)

3.重庆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含职业病)申请表(表3)

4.重庆市工伤职工康复治疗申请表(表4—1)

5.重庆市工伤职工康复治疗方案(表4—2)

6.重庆市工伤职工康复治疗期延长申请表(表4—3)

7.重庆市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核付申请表(表5)

8.重庆市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表6)

9.重庆市工伤保险医疗(康复)待遇申请表(表7)

10.重庆市工伤保险伤残、工亡待遇申请表(表8)

11.重庆市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申报表(表9)

12.重庆市工伤保险待遇变更表(表10)

13.重庆市工伤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表(表11)

14.重庆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申请表

15.工伤认定申请表

 

备注:以上表格,第15、第9、第10、第14项目比较常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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