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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在编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清算工作的通知
2017-10-27 21:22  

 

全体在编教职工:

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政策要求,学校在20159月启动了在编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从201410月起进行了在编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预扣。由于每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同,个人应缴费用也不一致,且重庆市社保局在基金清算前没有开展变更缴费基数和个人应缴费用的工作,所以导致预扣部分和实际应缴部分存在差额。

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进度的安排,根据渝财社〔2017209号文《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准备期基金清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学校将开展在编职工养老保险201410月至201612月期间个人缴费部分的清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度安排

1.20171020日前,完成历年数据的维护和每位职工预扣费用与应缴费用差额的计算和核实工作;

2.20171021--129日,完成职工养老保险201410月至201612月期间个人缴费部分的补扣工作;

3.20171210日至1220日,将其他相应款项交至重庆市财政指定的财政专户。

二、清算方法

按上级文件要求,每位职工养老保险预扣费用与应缴费用的差额部分,将从11月和12月的财政统发工资中分两次扣除,所扣费用直接交至重庆市财政,重庆市财政划转至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为了确保在编职工财政统发工资有足够的金额用于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的补扣,将原来由财政统发工资中代扣的201711月和12月的住房公积金个人应缴部分,转为从绩效工资中扣除,20181月的住房公积金个人应缴部分恢复到财政统发工资中代扣。

特此通知

 

 

                            人事处

                        2017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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